為貫徹落實民主集中製原則,保證公司黨支部決策的民主化、科學化、程序化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和有關規定,製定本規則。
一、議事範圍
(一)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及自治區和水利廳有關工作部署的具體意見、措施;
(二)研究公司黨的建設、精神文明建設、思想政治工作及工會、共青團、婦女工作;
(三)研究審定公司發展規劃、年度工作計劃、重大投資開發項目;
(四)研究審定公司黨支部年度工作要點、總結和公司重要會議文件;
(五)研究決定幹部、人才培養教育、管理監督、任免獎懲、高級專業職務聘任;
(六)研究審定向上級報送的重要報告和情況反映;
(七)研究決定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;
(八)審定表彰和推薦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;
(九)研究需要公司黨支部決定的其他事項。
二、會議組織
(一)黨支部會議由公司黨支部書記負責召集並主持,黨支部副書記、黨支部委員參加。黨支部書記外出時,可委托黨支部副書記(或分管黨務工作的副總經理)召集並主持。
(二)公司黨支部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,如遇特殊情況,可隨時召開。
(三)公司黨支部會議參加人員為黨支部委員,每次例會的黨支部委員不得少於黨支部委員的三分之二。列席人員根據會議內容由主持人確定。列席人員有發言權,沒有表決權。
(四)公司黨支部會議內容由黨支部委員根據工作需要提出,公司辦公室匯總列出議題,黨支部書記審定。會議召開的時間、議題一般應提前半天通知與會黨支部委員,並提供有關材料。
(五)未參加公司黨支部會議的委員,會後應由公司辦公室向其轉達會議決定的事項。
(六)公司黨支部會議要有記錄,涉及幹部任免、人事安排、重大投資開發項目、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要會議要有會議紀要。黨支部會議記錄由公司辦公室負責。
三、議事程序
(一)公司黨支部會議議事要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。按照集體領導、民主集中、個別醞釀、會議決定的方式,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,根據多數支部委員的意見,對討論的問題作出決定。
(二)按照議題順序逐項進行討論、表決和作出決定。表決可根據實際和有關要求采用口頭、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。
(三)對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,應暫緩作出決定,待進一步調查研究、交換意見後,再次召開會議討論。如仍不能形成決定,可報請上級黨組織裁決。
(四)會議決定的事項按照集體領導、分工負責的原則,由
公司黨支部書記或會議主持人指定黨支部委員和職能部門(分公司)負責貫徹落實。
(五)凡經公司黨支部會議討論形成的決定,在執行中如發現不妥之處,黨支部委員有權提出複議。未經公司黨支部會議複議,個人不得隨意改變決定。複議期間,不影響會議決定的執行。
四、會議紀律
(一)公司黨支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,必須在會前向黨支部書記(或主持會議的黨支部副書記、分管黨務工作的副總經理)請假。
(二)公司黨支部委員必須嚴格執行回避製度,凡涉及本人及親屬的事項,本人必須回避。
(三)黨支部會議討論的內容,凡屬必須保密的,與會人員不得泄漏。
(四)如遇緊急情況,來不及召開黨支部會議研究的事宜,經黨支部書記同意並分別征求黨支部委員意見後處置,但事後應及時在公司黨支部會議上通報有關情況。
(五)對公司黨支部作出的決定,黨支部委員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,但不得以此影響會議決定的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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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4月1日